【48812】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浙江昀泽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2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浙江昀泽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63号)。
当事人托付上海甲申报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以一般交易的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品。第二项货品申报品名为聚氨酯密封发泡胶,申报数量为460千克,申报价格为FOB2152.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506919090,出口报关单编号291。经查,上述第二项货品应分为两种标准,A标准和B标准,其间B标准列入《风险化学品目录》,B标准的分量为60千克,价格为FOB280.8美元,触及出口查验,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查验。当事人将法定查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查验,私行出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四条榜首款之规则。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品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询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说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